#上班代同事打卡被公司解雇#

  • 人民法院报
  • 2022-07-21 10:47:44
案件播报上班代同事打卡被公司解雇劳动者互相代打卡的行为合法吗 2003年9月9日,李某入职某生物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手册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年9月6日,某生物公司向李某送达了2016版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公司禁止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复制软件、篡改、伪造员工本人的考勤记录,或协助篡改、伪造其他员工的考勤记录等不诚信或欺骗行为,累计三次(含)以上让别人或替别人打卡的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在未经某生物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自己的手环中,并进行了使用;还曾将其复制卡交其同事,要求同事代其打卡;另李某还曾代同事进行上班打卡。

2020年11月30日,某生物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2020年11月13日,公司接到保安举报,李某拿两张员工胸卡进行打卡,并有伪造员工胸卡的违纪行为”为由,向李某送达严重违纪通知和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函,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后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生物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在未经某生物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员工胸卡的权限复制到其手环中,并多次将该复制卡交由其他员工代打卡和替其他员工打卡,系伪造自己考勤记录及协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的不诚信行为,符合某生物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故某生物公司属合法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

法院最终未支持李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张洁 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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