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和“定金”到底有什么区别,看看法院怎么判……

  • 湖南高院
  • 2022-07-30 09:23:45
【“订金”和“定金”到底有什么区别,看看法院怎么判……】“订金”还是“定金”,傻傻分不清楚!小王欲购买小张门面,向小张微信转账1万元并载明“门面定金”,小张丈夫在给小王出具的收条中载明的是“门面订金”,后小王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购买,要求小张退还“订金”1万元,遭到小张拒绝,小王遂诉至法院。

2021年2月22日,原告小王获悉被告小张欲出售其坐落在新晃县晃州镇的门面房及夹层一套,小王遂于当天加了小张的微信号,并就门面买卖事宜进行磋商。经多日协商,双方协商价格为44.8万元,其中首付款14.8万元,剩余30万元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小王在微信里多次要求小张一家找好房子,尽快搬家。被告小张要求原告小王预交1万的保证金,小王表示同意,并于当日微信转账1万元给小张,并在转账说明中载明“门面定金”。小张丈夫于当日向小王出具收据一张,并载明该款为“门面订金”。2021年4月1日,被告小张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同年4月5日正式搬离上述门面房。此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付首付款、被告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21年4月6日。但之后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其已经找到其他的门面。2021年4月27日,被告小张与案外人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书》,将上述门面房出租给案外人。另,原告小王已购买上述门面房的隔壁门面,并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小王认为其支付给被告小张的1万元为“订金”,现在门面房交易不成功,小张亦已将上述门面房出租给他人,应当退还其1万元,遭到被告拒绝。

湖南新晃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小王支付给被告小张的1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1万元。

一、关于小王支付给被告小张的1万元是“定金”还是“订金”的问题。“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则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本案中,根据原告小王与被告小张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张是为了保证交易的进行,要求小王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小王在明确同意的基础上,向小张微信转账1万元,并在转账说明中载明“门面定金”,同时在2021年4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再次表述为“定金我也没问你们退”,故根据双方关于该1万元的协商过程及对该款的功能约定来看,该款系为保证交易进行而交付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定金”而非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原告小王仅依据小张丈夫向其出具的收据主张该款应为预交购房款性质的“订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小张是否应向小王退还该1万元的问题。小张已经按照小王的要求腾空门面并另行租赁房屋使用,已经为双方的门面买卖做了准备工作,而小王在支付了购买门面定金后,先是以办理贷款存在困难为由推迟了交易时间,后又在未与小张协商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小张已另行购买门面,并表示不再与小张进行门面交易,导致小张的门面未能按双方之前的约定出售,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前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小王无权请求返还该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种交易中的习惯用语,并非严格上的法律概念,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如果未对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退还订金。简单来说,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可退。@怀化市新晃法院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播报 定金 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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