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

  • 西安中院
  • 2022-08-02 09:57:55
以案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好朋友找你借钱,不巧你正手头拮据,是婉言拒绝还是从“借呗”上帮他借一点?很多人出于友情考虑,可能会选择后者,但这样做真的合法吗?
近日,@未央法院 就审理了两起因转贷行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例一:为朋友“两肋插刀” 悔不当初】
原告田某与被告鲁某同年入职于某单位,关系很好。2020年7月,被告因投资生意急需8万元,双方协商由原告通过某借款平台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被告。
为表示感谢,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在扣除贷款利息后,剩余款项作为原告的好处费。但被告还款几个月后,因生意失败无力继续还款,原告自行筹钱归还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6万余元后,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原告认为转贷系被告提议,且系双方自愿,故借贷行为有效。被告则认为其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只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借款之日到贷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被告且收取好处费,被告对此知情,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在减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应抵充本金。原告代替被告偿还的利息为其损失,依法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被告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二:老父亲为面子 惹出大麻烦】
老宋与老周是战友,现均已年过花甲。2021年底,老周家需用钱,便与老宋商量,用老宋的房子办理抵押贷款后借给老周使用,由老周负责偿还,但因老宋年龄太大未能贷款成功。禁不住老周的软磨硬泡,老宋答应以女儿小宋的名义借款,再转借给老周的儿子小周。小宋虽然极不情愿,但碍于父女感情只得答应。
小宋向贷款平台、担保公司支付了一定数额的担保费、服务费,贷款获批后,按照约定在预留手续费、保险费及三个月的本息费用后,向小周转账了25万余元,但三个月过去了,小周并没有按期偿还第四期贷款,小宋自行偿还第五期贷款后亦无力还款,故将小周起诉至法院。
小周辩称,小宋的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贷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仅愿归还收到的25万余元。小宋及其父亲认为其无偿帮小周贷款,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小周自愿承担金融机构贷款的本金、利息、手续费等所有费用,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小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被告小周,虽未获利,但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所得25万余元,同时还应承担原告为贷款支出的服务费、保险费、担保费等损失。
考虑到原被告对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而被告过错较大,故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剩余2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条修正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再审查出借人是否获取高利及借款人是否知情。该规定中的贷款不仅指银行贷款,从支付宝借呗、微信微粒贷、美团借款等取得贷款资质的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应包括在内。
法官提醒,友情固然重要,但借钱也要量力而行,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一旦对方不能如期还款,自己不仅要背负沉重的债务,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还有可能引发诉讼,成为贷款合同纠纷的被告,真是追悔莫及。@人民法院报 @陕西高院 @陕西政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