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前退休改签劳务协议值得吗#?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2 05:35:57
案件播报为提前退休改签劳务协议值得吗?】李某于1990年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按照此工种,女职工需到55岁才可办理退休。但在工作期间,李某发现与其同岗同酬的其他会计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均为服务员等非会计岗位,按此岗位,女职工50岁即可退休。为了能提前退休,李某便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期间由李某自行缴纳社保。
2016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2021年3月,因疫情影响,公司通知李某不再履行劳务协议,并停发工资。后李某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该委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结束,经李某申请后,决定终结审理该案。随后,李某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李某成功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中,2016年11月起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对“打工人”有哪些提醒?详情↓(秦淮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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