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与面试承诺不一致能索赔吗#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2 18:41:02
案件播报合同工资与面试承诺不一致能索赔吗】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讲师岗位。面试结束后,面试人员和李先生通过微信洽商了工资待遇,允诺给予李先生试用期9500元,转正10500元的工资,并催促李先生尽快办理入职手续。李先生6月15日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6月17日收到了该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发现入职邀请函上工资待遇载明的是试用期7200元,转正9000元。李先生多次和公司沟通,公司人事表示现在转正后只能给到9000元。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最终放弃入职教育公司。李先生既丢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职新单位,于是将教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李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酌情判决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工资损失9000元。判决后教育公司不服,认为不足以证明承诺转正工资10500元的人是教育公司员工,不应赔偿李先生损失,故而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法官当庭根据微信证据上载明的微信号添加好友验证,证明了李先生说法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李先生达成了一致,又在李先生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民法典总则中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教育公司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一审判决酌定数额并无不当,教育公司上诉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三中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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