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行为

  • 商经法刘安琪
  • 2022-08-15 16:15:48
商经干货 【冒名股东】与[救济]

1.冒用他人姓名/名称,或虚构他人,登记为股东,称为【冒名登记行为】

2.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的区别:
冒名行为,被冒名者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代持的【合意】,对于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安排;

3.权利义务归属
(1)被冒名者:没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股东,不适用商事外观主义。
虽然在股东名册、登记文件上均记载为股东,但不享有股东权利,同样不需要履行股东的义务。

(2)冒名者:为了避免股东权利的虚化、悬空,股东权利应归属于冒名行为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4.被冒名者的救济

(1)民事诉讼: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以公司为被告——消极的确认之诉

(2)被冒名主体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3)行政诉讼:诉公司登记机关,因冒名人未经被冒名者同意,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而登记机关未履行审核义务。

(4)诉冒名行为人侵犯姓名权

【不鼓励在登记机构打横幅、发传单等非主流维权方式】
冒名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