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复议(2021)886号(决)行政枉法复议决定

  • 人民执法监督员
  • 2022-08-16 12:36:22
行政机关睁眼说瞎话的底气从何而来的!

@津法之声 刘宁郝金玲薛征曹伟魏欣刘金玲等黑法官充当政府行政违法行为保护伞总不能睁眼说瞎话吧

强哥案件播报@天津三中院 行政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驳回原告起诉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相悖!

申请人不服@自然资源部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

行政复议决定书部分如下!

依法履行职责,撤销没有证据核准登记到虛假申请人徐玉强名下的《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恢复到《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证书》原始的状态。”的事项,被申请人作为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天津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对2006年6月19日向徐玉强核发的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的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了核实,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登记机构在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核发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查程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符合《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部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专用章
2021年12月30日

监督行政裁定申请书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自建楼12号,负责人徐玉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沾安阳里自建楼13号。

第一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简称;自然资源部)、法人、陆昊(部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内大街64号、电话、010 66557823;

第二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人代表、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电话、022-67111345;

监督请求;
一、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监督天津三中院(2022)津03行终184号行政裁定没有事实依据的维持一审(2022)津0116行初025号行政枉法裁定错误驳回(原告)本案起诉”,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相悖的,事实。
二、 监督行终184号行政裁定,罔顾“第一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维持,第二被申请人答复“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不予撤销其行政行为”的事实,属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职责,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 望检察机关查明行终184号行政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与被告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市规自局行政行为,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实依据,提出抗诉请求为盼。
事实理由;
一、 天津高院(2022)津行申354号行政裁定,罔顾“天津三中院(2022)津03行终184号行政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并且错误的维持一审(2022)津0116行初025号行政裁定以“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驳回(原告)本案起诉错误”并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相悖。
二、 本案未经开庭听取申请人对“回避曹伟审判长决定”申请复议意见,所做出(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裁定错误的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驳回(上诉人)起诉,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告知义务,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相悖。
三、 错误的二审行政裁定,超出上诉人请求,滥用职权擅自添加徐玉强的身份信息和住址在裁判文书上,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违反行政诉讼法“不服申请法官回避决定可以复议”的规定;
三、申请人(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服一审(2022)津0116行初25号行政裁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驳回(原告)诉求”与事实依据相悖,错误的二审行政裁定罔顾上诉请求,一不审,二不问的,对上诉人,上诉诉求置之不理,超出上诉人请求的事实依据如下;
①、错误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裁定,并“未尽职责审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上诉请求,反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一审原告)起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相悖。
②、错误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裁定在,上诉人在尚未收到《回避曹伟审判长》复议决定情况下,枉法剥夺申请人向二审法院院长申请复议权,违反法律规定的做出(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裁定,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违反行政诉讼法回避的规定。
四、错误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罔顾“上诉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复议(2021)886号(决)行政枉法复议决定】以及【撤销市规自局《答复意见》的等诉讼请求明确的情况下,反故意捏造上诉人“重复申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事实与,申请人一审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做出【确认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与其行政行为的依据,相悖的事实依据如下;
⑤ 、2021年10月22日以前,被申请人市规资局从未做出过【确认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申请人从未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过行政诉求“撤销本案被申请人自然资源部的(2021)866号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维持被申请人市规自局【确认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的答复!因此根本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本案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确认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的内容适当事实、需要人民法院确认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正确,不属于申诉。
⑥ 、曹伟审判长错误追加当事人,未送达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和在庭审充分听取追加当事人徐玉强的意见后,错误的的,直接剥夺当事人徐玉强庭审抗辩和申辩权,丧失法治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
五、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的事实和依据如下;
①、 被申请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所作答复属于驳回其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请复议,系上诉人(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权利义务产生了《被告市规自局行政违法核准登记到了徐玉强个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所有投资人的不动财产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影响,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市规自局申请依法撤销登记,市规自局履行职责的给予申请人凯乐老年公寓做出了有关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行为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答复,与事实依据相悖,并告知了申请人,不服可以向被申请人自然资源部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依据充分的证明(注;本案属于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的不动产权登记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 曹伟审判长超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所做出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以(重复申诉)为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错误的本院认为如下;
1、 错误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并无不当”与,事实依据相悖。
2、 、“本院予以维持”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错误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裁定罔顾“上诉人不服(2022)津0116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其提起上诉”的事实,并未对一审法院错误的认为,起诉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事实依据进行审理确认。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的确认对原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起诉不予立案”的事实和依据,并未进行审理、查明。
六、错误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维持一审行政枉法裁定,充当《刑事犯罪嫌疑人李孝停,用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假冒法人韩玉春代理人、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和伪造转移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保护伞,充当被申请人市规自局工作人员行政违法行为的黑保护伞,其利用党和国家赋予裁判权的恶劣行径令人发指。无论是何原因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从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等层面,都是不可原谅的极其出格的行政乱作为之举,一二审裁定以捏造的事实胡驳乱裁,导致本案《政法塌方式的腐败》的事实依据充分证明,十五年前因检察机关不依法监督天津高院(2007)津高民终第0013号行政裁定并未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十五年后自己罔顾事实、不依法行政、睁眼说瞎话的【确认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正确】的行政行为并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规定”的行政人员、和公民守法的公序良俗于何地?置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正义于何地?
七、综上,因被申请人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违法行为与,事实依据相悖的行政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的依据充分。错误的(2022)津03行终第184号行政枉法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驳回起诉,究其原因就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该枉法行政判决不仅挑战了道义,挑战了法律,挑战了社会秩序,更挑战了大众(政府疏忽审核,批准用私刻公章,伪造产权人签字、指纹,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和申请转移房地产权登记)的安全感,践踏公众依法维权的权利,践踏公民遵纪守法的尊严,践踏公众的公平正义良知,让法治中国对公众承诺“让每一个案件,让人民感到公平正义” 置于何地的刺痛人心的《报复不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维稳事件屡屡发生的惨痛教训不顾,置申请人行政诉讼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不顾,与公正 法制中国的理念,相悖!望检察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之前监督请求,为盼。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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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淑琴法官捏造事实终止执行十二年

十四、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十五、举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培勇
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复议(2021)886号(决)行政枉法复议决定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复议(2021)886号(决)行政枉法复议决定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复议(2021)886号(决)行政枉法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