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诉赔17万元# 法院:驳回!

  • 人民法院报
  • 2022-08-18 16:05:27
案件播报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诉赔17万元 法院:驳回!】小张所在工作单位到重庆市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开展团建活动,活动期间,小张自行前往儿童游乐滑梯玩耍,从滑梯上滑下着地时摔伤腰部,后经鉴定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枫香湖儿童公园系公益性质公园,儿童游乐滑梯场地入口处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告知游乐区的设备仅适用于3-14岁的儿童。

小张认为,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与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作为该公园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178130.5元。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性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

小张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加之成年人与儿童的骨骼构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其应当预见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险性,而忽视危险的存在,系由其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保义务,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标准予以衡量:

一是风险控制标准,即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当与该场所的规模性质、职能范围相匹配;

二是行业平均标准,从硬性的行业规定、柔性的行业惯例判断是否达到通常的注意义务;

三是善良管理人标准,从社会大众对公共场所的普世性认知出发,判断场所是否达到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本案中,小张作为成年人,在具有公益性的儿童游乐园玩耍儿童专属游乐设施,不仅未意识到其自身行为的不恰当,且在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后,起诉公园的管理者要求赔偿。(来源:重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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