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李女士花99万买了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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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2 21:09:31
辽宁丹东,李女士花99万买了一套房子,暂时放在了外甥的名下,然而,让李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外甥偷偷补办了房产证,把房子以120万的价格给卖了,李女士知道后,气的好几天睡不着觉。

原来,这套房子的实际出资人,的确是李女士,而外甥刘某某只是出了个名字而已。
可是外甥刘某某却说,房子登记在他的名下,就是他的房子,跟李女士没有关系。
刘某某还说,李女士是虚构事实,妄图想通过非法手段夺走他的房子,并请求法院追究李女士的刑事责任。
听外甥刘某某的说法,似乎双方不像是亲戚关系,而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且房子已经被外甥给卖了,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外甥和买房人李寿美起诉到了法院。
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1年的8月份,李女士在聚隆城尚城买了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放在了自己的名下,另外一套,即涉案房屋登记在了外甥刘某某的名下,该涉案房屋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建筑面积为142.04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99万元。
房子下来后,虽然登记在刘某某名下,但却是李女士对房子进行装修,然后入住使用,后来又把房子租了出去,也是李女士自己收的房租。
而所有的购房资料,包括房产证,都在李女士手里。

而就在2018年3月29日,外甥刘某某居然补办了房产证,然后将租客赶了出去,随后又将房子卖给了李寿美,李寿美将120万购房款全都转给了刘某某。
然而,就在李寿美和刘某某去办理过户的时候,出了问题。
因为另外一边,李女士已经向法院起诉,且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导致房子过户失败。

庭审中,法院认为: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购房款系由李女士支付,但涉案房屋物权登记时,房子实际登记在刘某某的名下,刘某某就涉案房屋物权登记的行为合法有效。
李女士支付涉案房屋价款的行为,只针对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购房款的资金来源问题并发生影响,属债权性质。其支付涉案房屋价款的行为,并不导致涉案房屋经法定登记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灭失。
无论刘某某是房子的名义权利人还是实际权利人,其与第三人李寿美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订立的合同均应有效。
也就是说,虽然购房款是李女士出的,但是房屋登记人为外甥刘某某,刘某某有权利卖房。
简单点来说,李寿美购房的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在购房前,不可能知道房子的实际购房人是李女士。

综上,李女士的诉求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李寿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法院判决,房子归李寿美所有,并驳回李女士的所有诉求。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明白了吗?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买房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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