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用姐姐名领结婚证致姐姐无法离婚# 姐姐的“假结婚”能撤销吗?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3 17:49:36
案件播报妹妹用姐姐名领结婚证致姐姐无法离婚 姐姐的“假结婚”能撤销吗?】1984年,张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张甲父母利用管理漏洞冒用张甲姐姐张乙的身份信息,为张甲与陈某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张甲与陈某按农村习俗结婚后,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独生子女,后在户籍管理中办理了以陈某为丈夫、张甲为妻子的户籍登记信息。后来,张乙又于1985年与蒋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

2020年,陈某与张甲在享受农村独生子女政策时,当地政府要求二人出示结婚证并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陈某与张甲无法出示。陈某与张甲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补办结婚证,同时要求撤销张乙与陈某的结婚登记,但被拒。后陈某与张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但民政部门以张乙与陈某登记结婚后又与蒋某登记结婚,张乙与陈某无法证实两次登记的真实情况,不受理张乙与陈某的离婚登记。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张乙离婚,张乙应诉后表示同意调解离婚。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乙与陈某二人隐瞒张乙的双重婚姻登记情况。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张乙离婚,应以陈某、张乙确系夫妻关系为前置条件。因陈某、张乙在1984年12月18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陈某应首先申请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该结婚证中男、女双方的真实身份,结婚证的合法性及效力进行判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裁判后,陈某、张乙、张甲陷入难题,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1984年12月,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张乙无法自证其婚姻登记存在错误,且已远远超出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行政诉讼按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如果驳回原告的起诉,又回到了婚姻登记信息错误不能离婚且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困境。

广汉法院参照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陈某、张乙于1984年12月18日办理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法定程序撤销了陈某、张乙的婚姻登记。(广汉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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