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2人赠与千万妻子起诉要回
- 易胜华律师
- 2022-09-24 00:57:05
丈夫出轨2人赠与千万妻子起诉要回
在这个案子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因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肯定是无效的。我和很多人关注的点一样:为什么丈夫出轨与他人生孩子的行为,没有被追究重婚 的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比民间理解上的“重婚”更严格,严格到几乎无法认定。
什么是可以追究重婚罪的“重婚”呢?包括以下几种:
1、有两个同时存在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
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就算婚姻登记存在漏洞,脑子没毛病的人也不会自投罗网,非要登记两次留下罪证,把自己送进监狱。
2、同时存在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
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问题在于:从1994年2月1日开始,对此后未登记的就不以“事实婚姻”处理。所以,这种重婚行为只能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的。屈指一算,双方当事人至少五六十岁了,就算有重婚,怕是已经和平共处了,或者过了追诉期。
3、同时存在两个事实婚姻。
同上。双方当事人都老了,孩子也大了,没那个力气去告状了。
4、合法婚姻和“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重婚”。按照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逻辑:
A.婚内出轨,即使出轨对象比较固定,如果没有稳定、持续的同居生活,那就不是重婚。
B.即使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那也不是重婚。
C.即使出轨双方生了孩子,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仍然不是重婚。
我不知道某些司法人员为什么非要将“以夫妻名义对外”作为重婚罪的关键标准。如果人家打死也不说“老公、老婆”,只说“我对象”、“孩子他妈”、“我家那位”,就可以完美地规避法律了?
尤其是双方都生了孩子,出生证上写着父母的名字,孩子长大后管这个叫爸、那个叫妈,这还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
如果司法机关不想管这些家务事,那就取消“重婚”罪名吧。否则,每当办案人振振有词地说“这个不构成重婚”,看到当事人绝望无助的眼神,我就在想:
这个办案人莫非就是“孩子他妈”生的?
在这个案子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因为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肯定是无效的。我和很多人关注的点一样:为什么丈夫出轨与他人生孩子的行为,没有被追究重婚 的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比民间理解上的“重婚”更严格,严格到几乎无法认定。
什么是可以追究重婚罪的“重婚”呢?包括以下几种:
1、有两个同时存在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
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就算婚姻登记存在漏洞,脑子没毛病的人也不会自投罗网,非要登记两次留下罪证,把自己送进监狱。
2、同时存在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
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问题在于:从1994年2月1日开始,对此后未登记的就不以“事实婚姻”处理。所以,这种重婚行为只能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的。屈指一算,双方当事人至少五六十岁了,就算有重婚,怕是已经和平共处了,或者过了追诉期。
3、同时存在两个事实婚姻。
同上。双方当事人都老了,孩子也大了,没那个力气去告状了。
4、合法婚姻和“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重婚”。按照当前司法实践的认定逻辑:
A.婚内出轨,即使出轨对象比较固定,如果没有稳定、持续的同居生活,那就不是重婚。
B.即使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那也不是重婚。
C.即使出轨双方生了孩子,如果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仍然不是重婚。
我不知道某些司法人员为什么非要将“以夫妻名义对外”作为重婚罪的关键标准。如果人家打死也不说“老公、老婆”,只说“我对象”、“孩子他妈”、“我家那位”,就可以完美地规避法律了?
尤其是双方都生了孩子,出生证上写着父母的名字,孩子长大后管这个叫爸、那个叫妈,这还不是“以夫妻名义对外”?
如果司法机关不想管这些家务事,那就取消“重婚”罪名吧。否则,每当办案人振振有词地说“这个不构成重婚”,看到当事人绝望无助的眼神,我就在想:
这个办案人莫非就是“孩子他妈”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