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法律大讲堂受贿犯罪中收受房产...

  • 侦查猿
  • 2022-09-27 05:12:49
微博法律大讲堂
受贿犯罪中收受房产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行贿人以房产行贿,受贿人收受了房产,能够实际占有该房产即为既遂,不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既遂条件。认定受贿金额,需要对受贿成立时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认定。
在案件办理期间,房屋仍在受贿人控制之下的,可以直接没收该房产,没收的方式往往是变卖后将变卖款上缴国库。行为人通过使用该房产有租金等收益的,作为孳息一并没收。随着市场的变动,房屋价格会有变化。一般而言,房产的价格有增长的趋势,在办理案件时,涉案房产价格上涨的,直接追缴该房产没有争议。如果房产价格贬损的,则需要区分受贿人是否从该房产中有其他收益。房产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受贿人没有获利的,直接没收房产即可实现法律目的。如果受贿人居住或者出借该房产,案发时房产价值贬损的,可以按照受贿时的房产价值追缴,涉案房产变卖后不足部分由受贿人补足。
涉案房产已经灭失或者转移的,要根据受贿人获利情况确定处理方式。受贿人获取的对价款或者补偿款高于受贿时房产金额的,追缴对价款或者补偿款;反之则追缴受贿时的房产价值金额。@微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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