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逃避执行 法院:转让无效

  • 豫法阳光
  • 2022-09-29 04:04:48
豫法说法 【转让债权逃避执行 法院:转让无效】近日,在审理一起债权转让案件时,法庭通过抽丝剥茧、深入调查,准确洞悉当事人通过债权转让规避法院执行的真相,进而作出债权转让无效的判决,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1年3月,S公司与A公司签订《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向A公司供货,双方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未经A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2021年6月,S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基于《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对A公司享有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B公司,约定B公司向A公司追回款项后优先支付转让价款。2022年8月,B公司向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10万元货款。

受理该案后,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及庭审查明的S公司负责人在协调付款时曾称“款不能让银行查封”情况,认为该案并非简单的债权转让。遂对S公司的涉诉案件进行了查询,发现S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并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一步调查发现,S公司的涉诉纠纷本案债权转让协议之前已经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S公司与B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将付款方式约定为“追回转让款项后优先支付转让价款”,有违通常债权转让对价支付方式。结合S公司在本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有债务产生并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人民法院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S公司与B公司系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S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驳回B公司依据无效债权转让协议主张货款的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一般原则进行。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B公司与案外人S公司通过债权转让逃避债务承担、规避法院执行,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此行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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