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之司法审查标准

  • 豫法阳光
  • 2022-10-28 23:24:11
审判实务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之司法审查标准】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为标准,以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保理商是否合理履行审慎义务为基础,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与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密切关联性,进而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商是否具有金融借贷资质、款项发放具体数额等事实,综合认定合同效力与应偿还的本金、利息。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之司法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