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父母出资买车购房 子女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豫法阳光
  • 2022-11-17 11:42:51
以案说法父母出资买车购房 子女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男方父母为子女婚前全款购买了轿车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子出资首付款。然而,子女离婚时,车子和房子应如何分割呢?近日,焦作中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赵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21年3月两人开始分居。婚前,张先生的母亲出资26万余元全款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婚后,赵女士购买一处房产,由赵女士的父亲出资11万余元作为首付款,开发商与赵女士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进行了合同备案,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2022年1月,赵女士起诉要求与张先生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离婚,并认可轿车现价值20万元,婚后共同偿还房贷5万余元。

关于轿车,赵女士认为,车辆属于张先生的母亲对其个人赠与或者属于彩礼,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予以返还;张先生则认为,轿车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属于张先生的母亲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判决赵女士将车辆交付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关于房产,赵女士认为,首付款系其父亲出资赠与自己一方,与张先生无关;张先生则认为,首付款系赵女士的父亲对赵女士与张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焦作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最终判决:准予赵女士与张先生离婚;轿车归张先生所有,赵女士协助张先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先生给付赵女士车辆价款6万元;房产归赵女士使用,赵女士给付张先生房款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和房产的性质如何认定和处理。

关于轿车的性质认定及处理问题。首先,从彩礼的习俗性上分析,男方婚前出资买车并不符合当地风俗,且赵女士认为该车辆属于彩礼性质,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赵女士认为该车辆属于彩礼性质法院不予认可。其次,从车辆购置至双方登记结婚相距两个多月时间,结合买车的时间场合,以及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可以认定张先生母亲的买车行为是基于子女缔结婚姻、经营幸福生活的考虑,该车辆应认定为对张先生和赵女士双方的赠与。最后,因该轿车系张先生的母亲全款购置于婚前,虽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但考虑父母买车本意,按照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轿车归张先生所有,酌定赵女士分得轿车价值的30%,张先生分得轿车价值的70%。

关于案涉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处理问题。首先,需要认定赵女士父亲的出资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双方。案涉房产购买时间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产虽由赵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期间,赵女士虽提交了其父亲的书面证言,赵女士的父亲也出庭作证其出资购房仅赠与赵女士一方,但认定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刚出资后,以防止在子女夫妻关系恶化后,父母违反诚信原则表示出资仅仅赠与一方。因此,赵女士的父亲出资购房应当认定为对赵女士夫妻双方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父母希望子女婚后生活美好、安定长久的善良初衷,依据公平原则以及离婚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赵女士使用,酌定张先生分得首付款的30%,赵女士分得首付款的70%,对婚后还贷部分予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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