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意外摔伤,谁担责?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1 02:23:29
以案说法【超市购物意外摔伤,谁担责?】2021年7月,蒋大爷在某超市购物时,被摆放在行走通道上的购物篮绊倒受伤,随后,蒋大爷被送入医院治疗,住院时间16天。事发后,蒋大爷多次找超市协商未果,便将超市和经营者李某诉至金水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民二庭法官杨关接手案件后,认真查看事发监控视频,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庭审过程中,二被告都觉得自己冤枉,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市认为蒋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市摔伤是因自身疏忽导致,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早在2020年,二被告之间已签订《超市承包协议》,约定“在经营期间,与顾客发生的任何纠纷由乙方(李某)负责”。在该案发生时,超市的经营权已经转让给李某,应当由实际经营者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同样觉得自己作为超市经营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蒋大爷应自行承担本次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蒋大爷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蒋大爷因外伤致右侧踝关节损伤,右侧外踝骨折及下胫腓关节分离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侧踝关节活动受限36.6%,未构成伤残。损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超市未能正确摆放购物篮,导致蒋大爷在正常行走时被该购物篮绊倒,被告超市对蒋大爷的受伤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查证据,法院认定蒋大爷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7万余元。虽然二被告之间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负责与顾客之间的纠纷,但该协议仅系对二被告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能限制原告蒋大爷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故超市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经营场所实际经营人,对蒋大爷的受伤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为二被告应对蒋大爷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在对蒋大爷损失进行赔偿后,二被告可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在其内部进行追偿。综上,判决二被告赔偿蒋大爷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判决后,蒋大爷已拿到赔偿款,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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