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正本清源

  • 商经法刘安琪
  • 2022-11-27 04:12:25
商经干货 【公司担保,正本清源】——对关联方、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1.【为什么不能简称为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

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经股东会决议。

早期,商法老师喜欢将为他人提供担保,简称为“对外担保”,将对股东、实控人提供担保,简称为“对内担保”

但这种说法存在两个问题:

(1)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于股东、实控人。股东、实控人也不是公司内部机关或内部的成员,何来“对内”呢?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都是【对外】

(2)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8、10、11条,都用了“对外”的表述,其所指既包括对“他人”,也包括对股东、实控人。如果商法老师继续用“对外”和“对内”区分,等同学们看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要迷失了,见图3.你有没有这个困惑?

2.目前用的比较多的是对【关联方】、对【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1)为公司股东、实控人提供担保,称为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因董事是股东选举的,实控人也对董事产生有较大影响,所以不能由董事会决议为其提供担保;只能是股东会决议。

(2)为他人提供担保,称为对【非关联方】提供担保,他人并不会参与董事的选举,故董事会可以决议,股东会也可以。

3.公司担保中的,对【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严谨。

公司法中,关联关系是指: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这个范围,远远大于担保中所称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以,再次唠叨一遍,担保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仅指对股东、实控人,不包括其他主体。和公司法中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不是一回事哈

4.你有没有过图3的困惑。如果看懂了这个点,给我回个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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