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

  • 沿江检察
  • 2022-12-14 20:25:44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颜小江说法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