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2年12月31日还有5天——某法院乱作为三:择期宣判后允许补证,是法外开恩还是私相授受?

  • 黄乐平律师
  • 2022-12-27 15:59:44
【距离2022年12月31日还有5天——某法院乱作为三:择期宣判后允许补证,是法外开恩还是私相授受?】择期宣判就意味着举证质证工作已经完成,如果确有特定申请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准许上诉人延长举证期限,也应该通知对方当事人,但被上诉方一无所知。要知道,按规定延长的举证期限也适用于被上诉人啊。既然有举证质证,就应该有证据交换啊,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但证据交换要由审判人员主持,怎么就没有这个程序呢。你们不通知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交换证据,你们通知被上诉人去法院也不说是什么事,被上诉人还以为要下判决了,结果在谈话笔录中加上要被上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内容,好在被上诉人没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一直到开庭也没有。如果允许补证符合程序,那就光明正大的按照民事诉讼规定交换证据啊,何必做那些上不了台面的动作呢?更何况这是二审的择期宣判,还延期补证,要是能找出正当理由来又何必玩得这么low呢?司法的底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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