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扣车?法官:不可取

  • 豫法阳光
  • 2022-12-27 20:05:51
以案说法 【私自扣车?法官:不可取】12月24日,火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扣车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经过法庭全体同志努力调解之后,终于使二被告认识到私自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错误,并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马某原系干亲戚关系,二被告之子系原告干儿子,两家的关系自被告之子很小时候就建立,双方一直关系非常要好。

二被告系贩卖蔬菜的商贩,原告在苌庄镇开有一家超市,原告经常让二被告为其捎菜至超市。2022年4月份一天,原告在新庄菜市场批发蔬菜和肉食时,二被告以原告欠其菜钱未清偿为由将原告所开的轻型昌河货车扣押至新庄菜市场院内,原告遂报警,警察建议双方到法院处理民事纠纷。

后火龙法庭介入进行多次调解,但双方均不愿做出让步,二被告虽认识到错误,但不愿向原告赔偿任何经济损失,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2022年12月24日,火龙法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主持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在征询双方意见后,于庭后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理着手,终于使双方放下成见,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二被告愿意当庭交还原告车钥匙及行车证原件,并承诺原告随时可以去扣车地点提车,二被告不再进行阻拦,并同意分期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至此,一场物权侵权纠纷通过法庭不懈努力,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一定要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不能盲目自信采取过激行为,否则将可能给自己造成更大不必要的损失,得不偿失。(马会娟)
私自扣车?法官: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