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向谁申请补偿?”

  • 绥阳人民检察
  • 2022-12-29 03:02:24
绥阳君言法法考 【“房屋被征收,向谁申请补偿?”】
林女士与杨先生原来系夫妻关系,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城中村建设房屋一幢,共四层,后二人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处房屋的第四层归林女士所有。
2018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杨先生就其所有的一到三层房屋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获得补偿安置。而属于林女士的第四层房屋,虽然经过评估公司的评估测量,却迟迟得不到补偿。
林女士多次找拆迁办索要补偿款,拆迁办均以房屋补偿款已支付给林女士的前夫为由拒绝补偿,但是通过查看杨先生的补偿协议,李女士发现其补偿利益并未在杨先生的协议中体现。那么,不翼而飞的补偿款,究竟应当找谁主张呢?

【本案体现了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补偿安置的申请期限问题。本案的征收项目启动于2018年,拆除行为发生在2019年,申请补偿安置是在2022年。显然申请补偿安置的权利并未因时间久远而丧失。
第二,征收项目中的补偿主体问题。对于征收过程中合法的行为,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违法的行为,比如强拆、破坏房屋,由征收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法定程序,陈律师为林女士起草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区政府就李女士的第四层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两个月的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区政府未作出任何答复,陈律师代林女士起草起诉状,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以碑林区政府为被告要求履行补偿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被告主张林女士的房屋补偿款由其前夫领取,被告应当就该项主张进行举证,但是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而人民法院将杨先生追加为第三人,杨先生提供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未见林女士房屋的补偿款项。显然,被告的主张只是推卸责任,并无事实依据。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碑林区政府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其在60日内针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综上,被征收人在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如果房屋被强拆,除了通过起诉强拆违法、要求赔偿之外,在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补偿安置。
“房屋被征收,向谁申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