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新公司offer 入职时却被拒 法院组织调解帮劳动者维权

  • 豫法阳光
  • 2022-12-30 11:52:38
以案说法【收到新公司offer 入职时却被拒 法院组织调解帮劳动者维权】劳动者收到新公司offer后从原公司离职,然而在准备入职的时候却被告知岗位取消。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招聘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补偿责任。近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招聘公司支付劳动者补偿款23000元。

原告樊某诉称,2022年4月16日,其在广州某公司就职期间,被告河南某公司招聘经理通过招聘网站获取原告联系方式后,通过电话问询其是否有供职被告公司的意向,并添加原告微信,对其进行了两轮线上面试。被告公司通过短信及电子邮箱向原告发送入职offer,原告登录被告提供的网址信息后接收offer并填写了入职信息。期间,原告从原单位完成离职。2022年6月16日,被告公司人事通过微信电话通知原告岗位取消。

原告认为,因被告公司原因,原告自2022年6月3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处于失业状态。原告与被告公司人事对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被告公司始终未予以明确答复。原告未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单方解除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而因被告原因未能建立劳动合同,致使原告失业,被告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被告河南某公司诉至管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失业期间损失33000元。

该案件立案后,由管城法院南曹法庭副庭长张健华负责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应聘后是从广州辞去原工作后回到郑州的,其起诉证据充分,而被告的确存在不诚信行为,实际上也给原告造成失业损失。基于此,法官多次向被告公司释法析理,并主持双方进行线上调解,告知被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补偿责任,补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和逾期利益损失。

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河南某公司共需向原告樊某支付补偿款23000元,原告樊某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劳动者基于信任,从原公司离职准备入职新的公司,而招聘公司取消岗位,致使劳动者失业,一方面招聘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也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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