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乐有说法#抄袭串烧歌曲,属于侵权吗

  • 樊百乐
  • 2023-02-07 06:01:24
百乐有说法

抄袭串烧歌曲,属于侵权吗?

作为一个干了十几年娱乐法的人士,和一个陈奕迅的忠实歌迷,对最近的“《八号风球》事件”说两句。

2015年6月,陈奕迅在26届台湾金曲奖斩获“最佳国语男歌手奖”,同时唱了一大段由26首香港男女歌手经典名作片段串烧而成的组曲,取名《八号风球》。Eason在采访中说,这些歌曲片段都是他本人精心挑选的,而且花了一个月练唱(这个我信,毕竟他自己歌的歌词都经常记错……)

这些歌曲既包括他本人的《婚礼的祝福》《谢谢侬》,也包括陈小春的《神啊救救我》、刘德华的《忘情水》、黎明的《今夜你会不会来》、梁咏琪的《短发》、林忆莲的《伤痕》、张国荣的《我》等各时期金曲。而且,陈奕迅在演唱时并没有按照原来的曲调照本宣科,而是考虑到整个组曲的起承转合,对曲风进行了重新设计。例如在演唱郭富城的《对你爱不完》片段时,就改用了由大乐队伴奏的爵士swing风格。总之,这段九分多钟长度的表演,成为Eason彰显现场实力和编排实力的又一名作。

歌曲串烧极其常见,尤其是颁奖礼和演唱会上,有些甚至出了单曲。十几年前,我们班同学出去唱K,都特别喜欢在包场时间快到的时候,加点一首古巨基的《劲歌金曲》。这是一首典型的串烧歌,各种耳熟能详的金曲东一句西一句,大家开开心心轮着唱,还能无形中把包场时间抻长十几分钟(这是钱柜计时系统的一个bug),有种略略猥琐的穷学生合家欢感。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抄袭串烧歌曲,侵犯著作权吗?

著作权法不止保护完全原创的小说或者歌曲,有一类作品被称为“汇编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如《唐诗三百首》,里面的作品没有一首是编者自己写的,但是他从浩如烟海的唐诗里,根据自己的标准或者主旨(例如文学性、例如适合儿童理解和背诵)精心挑选了这三百首诗,甚至还设计了一下顺序,这些用意虽然并不直接生成这些诗歌的内容,但仍然体现了编者独立于各首诗作者的创意。那么,《唐诗三百首》便具有了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个人照搬出一本,原编者是可以起诉他的。

歌曲串烧也是同理。只要它不是闭眼按照年份或者原作者姓氏笔画数等无脑顺序编纂,体现了一定的顺序或者编排的匠心,这个匠心不需要多么高明,甚至可能会遭人批评,但它达到了独创性标准,就可以视为一个汇编作品,受法律保护。

当然,鉴于汇编作品的特殊性,它需要征得被汇编的各个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鉴于金曲奖的保留节目是每一届都会有歌曲串烧,我们姑且认为,它们在推出这些串烧歌曲时,已经理顺了原作品的授权。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Eason表明,《八号风球》是他精心挑选和设计的,但实际情况中,他未必真的享有这个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因为,大家懂的,目前的音乐市场,唱片公司、网络平台还有活动主办方有时比较强势,可能已经在表演之前,通过谈判或者支付酬劳,买断了作品的著作权。

但是,如果抄袭《八号风球》,且没有提前跟《八号风球》的著作权人申请授权的话,哪怕分别获得了里面部分歌曲的授权,仍然是一个侵权行为——无论侵的是Eason的权,还是某个我们不知道的权利人的权。

最后,还是我在之前评论电影创意抄袭的微博中的观点:文化行业中,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有时甚至都是次要的,令人不齿的抄袭行为带来的千夫所指的行业差评“原来是最狠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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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想,既然聊都聊了,不妨就串烧歌曲这个领域再深聊几句更烧脑的问题。

作为”汇编作品“,类似于《八号风球》这样的不同歌曲一首又一首、或者一段又一段的medley形式,属于比较初级版的。因为大家可以清晰地依次辨别出每一首歌曲,虽然整个串烧有一定的音乐风格的脉络,但每首歌的独立性还是比较强,类似于《唐诗三百首》。

但音乐领域还有进阶版的问题,就是作为一首独立歌曲形式的”串烧“。

大张伟老师在盖世英雄总决赛时,和凤凰传奇合唱了一首神曲《人间精品起来嗨》。这首歌是把这些年的很多洗脑神曲,每个挑选一两句,穿插拼接成了一首新歌,而不是简单地按顺序每首唱一段的“串烧”。这首歌算什么?

其实答案很简单,仍然是“汇编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不止认可《唐诗三百首》这样的文集式的汇编作品,也对于不同作品片段、素材进行汇编的作品予以承认,标准仍然是“这种汇编行为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大张伟的《人间精品起来嗨》甚至比颁奖礼的歌曲串烧,独创性还要强一些。因为他需要花更多的心思,把不同大闸蟹的不同部位,拼成一只大闸蟹,而不是简单地端一盘大闸蟹上来。如果《八号风球》类似于《唐诗三百首》的话,《人间精品起来嗨》更像是一些文人的更复杂的文字游戏:集句。

自宋朝开始,有些文人会把不同诗的句子抽出来,拼成一首绝句甚至律诗,但拼接成的新作读起来毫不违和,甚至还有更新的意味。

昆曲很多原著传奇,例如《牡丹亭》《长生殿》,作者都会为了显示才情,在角色的定场诗或者下场诗里,玩一下集句。比如《长生殿》“私祭”一折:

南来今只一身存,(韩愈《过始兴江口感怀》)
新换霓裳月色裙。(王建《霓裳词》)
人世几回伤往事,(刘禹锡《西塞山怀古》)
落花时节又逢君。(杜甫《江南逢李龟年》)

集合了四位诗人的不同诗句,但读起来非常顺畅,而且符合在南国远避安史之乱的唐明皇的心情。

串烧类歌曲,如果经过独创性编排,与古人集句一样,是可能享受“汇编作品”的保护的。这一点在法律界没有争议,但是问题来了:大张伟如果每首歌只选了一句甚至半句,需要征得原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吗?

这时,法律界分成了两派意见。有一派律师认为,仍然需要征得原权利人同意,甚至支付报酬;但另一派观点认为,由于每段素材占原作比例很小,这首新歌的整体新意境会大大抵消对原作使用的借鉴和依赖,类似于安迪 · 沃霍尔的拼接艺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无需征得同意。

我个人更加倾向于后者。

不过有意思的是,第二派观点的律师,在论证这种串烧歌曲的源流时,还提到一句“十几年前陈奕迅也演唱过类似形式的歌曲”。我想了半天,感觉他应该指的是《K歌之王》(虽然wyman写的《新曲+精选》也是这种风格,但我怀疑这个律师应该没有听过)。当然,《K歌之王》在歌词上,更多是致敬和埋梗,不完全是摘抄,好像不属于这个范畴。但是,编曲中其实拼接了很多歌曲的元素,是否属于汇编作品?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有趣问题(而考虑到一个冷知识——编曲没有版权,这个问题就更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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