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场“赊账”引发的官司#

  • 豫法阳光
  • 2023-02-16 09:03:01
豫法阳光以案说法 一场“赊账”引发的官司】城市越小,“人情社会”越明显,比如在买卖交易中,以信任为前提的赊账现象较为普遍。而一旦买家不按时还款,则可能产生买卖合同纠纷。请看永城法院调解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6月8日,刘某在某农机公司处购买时风牌农用车一辆,并当场支付45700元,余款76300元承诺在2019年年底付清。
后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20年出具欠条一张、于2021年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并于还款计划书上载明“如不按还款计划还款,甲方(农机公司)到永城法院起诉,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乙方(刘某)承担”。
期限届满后,刘某仍下欠农机公司11300元,农机公司多次向刘某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所欠农机款113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拿到案卷后,承办法官王莉第一时间联系刘某,详细了解了情况。原来,刘某之所以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是因为受疫情影响,其所购买的农用车在农忙时候未接到农活,自己一时也找不到工作,故而未挣到钱还债。
交谈中,刘某对欠付农机款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律师是农机公司请的,代理费应由农机公司自行承担。
王法官一方面向刘某解释,双方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的承担,且农机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代理费支出,刘某应当依约履行;另一方面耐心地做农机公司的工作,希望其能在律师代理费上做出一些让步。
最终,经过王法官的多番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各退一步,约定刘某向农机公司支付农机款113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
达成协议的当天,刘某与农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一同来到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刘某当场向张某转账12300元,张某则为刘某出具收条一张。
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因此事产生的纠纷也得以化解。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无论是道德的约束,还是国法的要求,债务人都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无论是从个人信誉出发,还是从双方交情考虑,及时主动偿还债务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法官提醒:经商者要学会控制风险,谨慎赊账;欠账者要及时还债,做讲究人,莫待折了名声信誉、担了违约责任。(来源:商丘中院)
#以案说法# #一场“赊账”引发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