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行政法与行政法律服务...

  • 王才亮律师
  • 2023-02-21 00:29:45
讲课:行政法与行政法律服务
疫情三年,讲课多半改成了线上,而线上的效果总是不如线下面对面的交流。昨天上午应邀给国内一批年轻的精英律师讲了一课,自我感觉效果还行。
授课提纲:行政法与行政法律服务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律服务是律师工作的的重要领域,二者的重要意义我们仍需要思考。
一、行政专业律师的三个问题
面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首先是应当紧跟法律服务市场的变化,积极的满足行政纠纷处理中对律师的需求。
对此,我们有“敢做与让做”,“能做与能做好”,“愿意做与有做”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敢做与让做
从中国律师队伍的现状来看,行政专业律师与民商法专业和刑事专业律师比较数量少,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为行相对人提供的服务无论理论准备还是市场拓展严重不够。许多外地行政行为相对人,遇有重大的行政纠纷尤其是行政处罚纠纷,有不少需要到北京来请律师,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于当地律师为行政相对人服务存在着一些限制性规定;有的律师出于思想上的负担,而不敢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委托参加行政纠纷的处理。
我们必须明确,这种限制是违反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是不利于律师队伍长远发展的。让律师没有思想负担的依法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委托,参与行政纠纷的处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保证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落实。
第二,能做与能做好。
相比于民法和刑法,行政法律制度起步晚,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更是晚,律师界对此相应的实务研究更是落后于形势的需要。案子来了,律师能不能接受委托?接下了委托有没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能不能做好?是一个关系到律师事业发展的大问题。
在专业技能和实务经验研究的问题上,要两条腿走路。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发挥官方的组织、规划作用,尽可能的提高律师参加行政纠纷处理的水平;二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挥我们贴近实践的优势,不等不靠,主动去研究实务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而提高自己的行政法律专业服务的水平。
行政纠纷涵盖了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和所有的执法单位,其专业性很强。相比之下,从我了解的情况,我们律师界的专业水平并不能满足需要。
第三,愿意做与有做。
对于市场需求,我们的律师能不能愿意做?是不是有业务做?前者是一个积极性的问题,后者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问题。
包括行政纠纷代理在内的行政法律服务工作量大,压力大但收费不一定上得去。例如我们前面讲的一个餐馆罚5000块钱的事情如果有诉讼,律师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代理被告,都不像其他类型案件那样可以有比较高的收入,接受委托的积极性必然大受影响。而这样涉案金额不大但案件数多且争议大,对于维系社会和谐稳定有十分必要。对此,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将此类案件的原告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对于行政纠纷聘请代理人,行政机关尚好解决,多半是通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以丰补歉的方法解决,但实践也存在“僧多粥少”的问题。年轻律师甚至可能是行政法专业的硕士博士生,也可能接不到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业务。对他们来讲,就是一个有没有业务做的问题。对这个市场如何规范?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
二、行政诉讼中律师的技巧
(一)收案
1,一般行政案件收案的关键是引导当事人的法治意识。适当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当前司法状况。维权难,但维权才有希望。诉讼难,但轻易放弃诉权则更被动。
2,群体性案件收案的关键:程序(全国律协的意见)、代表人的选择。
3·收费适当,不风险收费。
(二)立案
1,选择被告
原则是就高不就低、不遗漏。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选择法院
原则上是级别管辖,一般是就高不就低,力争一审进中院;地域管辖方便原告,就近不就远。
3,选择诉求
是请求确认违法还是撤销行政行为?要因案而定。
4,举证
作为原告起诉时就应当附上相应的证据,这时候就要把握举证责任的原则,不举无关的证据。
(三)庭审
1,质证
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切忌“哑巴”。
2,适用法律的审查
重点是被告适用法律的关联性、生效时间、效力等。
3,对于诉争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
实体是否合法的审查,不仅仅是看其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要看其行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处罚是否得当。
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除了实体外程序的审查十分重要。其程序不仅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等。特别是国务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两个文件要重视。
4,调解与和解
重视在一审中的调解和和解,化解矛盾。
有条件的撤诉与诉讼外和解。  
(四)上诉
1,判决的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二审应当依法纠正的,一审判决都应该提起上诉。
2,裁定的上诉。
十五种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还有一个对于准予非诉执行的裁定,民众没有上诉权;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政府方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等于上诉。 
(五)执行代理
1·一般规定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法的约束。
2,非诉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反映不一,就我个人认识是肯定多于批评,同行们在工作中要吃透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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