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为争抚恤金她与继母对簿公堂#

  • 豫法阳光
  • 2023-02-21 02:21:22
豫法说法 【父亲去世后,为争抚恤金她与继母对簿公堂】2021年10月,张某病逝。张某生前是某单位的离休人员,去世后单位为其发放抚恤金23万余元。因抚恤金分配问题,张某的女儿张某红一纸诉状将张某的再婚妻子李某、弟弟张某东诉至金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的一次性抚恤金23万余元归其所有。
庭审时,张某红称:关于父亲的抚恤金,2012年3月,其已与李某达成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张某红付给李某1万元现金,将来父亲百年后抚恤金全部归张某红和其弟弟张某东。协议签订后,张某红将1万元交付与李某。父亲去世后,李某不配合其领取抚恤金,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则称: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被告系农村户口,已是古稀之年,自身并无任何收入来源,主要靠张某扶养,若依协议被告的晚年生活将无法保障,亦与抚恤金的发放及保护目的相违背,且张某的自书遗嘱载明:死后发的抚恤费全部给李某。
张某东则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非死者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作为遗产继承,应由近亲属在死者死亡后进行处理。本案中,张某生前对抚恤金的分配无效,该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原告张某红,被告李某,被告张某东作为死者近亲属均有权分割抚恤金。法院参考适用法定继承,并结合查明的实际情况,鉴于原告年老无子,且身体一级残疾,为多重残疾人,需要更多的生活照顾,酌定原告适当多分。
遂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的一次性抚恤金23万余元,其中9.5万余元(40%)归原告张某红所有,7.1万余元(30%)归被告李某所有,7.1万余元(30%)归被告张某东所有。
法官说法(杨警 立案庭负责人、员额法官):
死亡抚恤金作为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受其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是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应在死者死亡后进行处理,原则上,死亡抚恤金应按照均等分割的方式,在有权获得死亡抚恤金的死者近亲属间平均分配。但实践中,由于死者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情关系、生活紧密程度、个人生活来源等不同,为了最大化地实现死亡抚恤金的功能,在具体确定分配数额时,对于与死者亲情更近、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更高、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多分;反之则应当少分。
本案中, 2012年3月,张某红与李某的约定,李某用事实行动表明其已经反悔。抚恤金的分配参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在继承物分配结束之前可以反悔,因为继承物此时还是“举而不定”的分配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李某在张某生前尽到了基本的照顾照看义务,关于李某的养老问题,在分配抚恤金时应当考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金水区人民法院)
父亲去世后,#为争抚恤金她与继母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