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豫法阳光
  • 2023-02-25 23:05:19
以案说法 【如何认定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公共空间日益扩大,各类经营场所的休闲、购物等文化娱乐活动日益丰富。大家在享受日益便利的现代生活时,在经营场所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也越来越多,有这样一个案件:
2022年春节前,陈某带着妻子前往某浴池洗浴。洗浴过程中陈某不慎跌倒,急救120赶到现场后,陈某已无生命体征,当场宣告死亡。陈某家属在殓尸时发现陈某脸上有伤,深可见骨,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后,陈某家属认为陈某死亡与浴池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要求浴池承担赔偿责任,浴池不允。陈某家属遂将案件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事前未对浴池内的洗浴环境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明确告知,且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事后未对死者陈某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抢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陈某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浴池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属于一种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原告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作为浴池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警示提醒、有防护措施和及时救治的义务,也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其自身疾病引起的,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被告在陈某死亡一事中是否尽到了其作为浴池场所管理人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目击者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被告对陈某的抢救是及时的、连贯的,现场工作人员并无明显的疏忽和过错,不存在延误救治问题,以上足以认定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侵权。原告方对此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从职责及能力上,不能苛求其对所有发生于洗浴中心内的任何突发性事件均进行专业的救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陈书治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32533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在我国的侵权法律体系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法律并不会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场所内的所有伤害事故“买单”,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这也是很多受害人在诉请赔偿时容易陷入的误区。从《民法典》第1198条来看,立法者并未明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安全保障义务人,故在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应当对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何认定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