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豫法阳光
  • 2023-03-16 03:11:18
案例博报 【销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销售过期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张某诉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20时36分许,张某在某食品店购买了三包某品牌绿豆沙饮料,共计花费9元。张某及家人在打开饮料时发现,该品类饮料的保质期为四个月,但其中一包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4日,截止购买时已超期一个月零三天。张某与该食品店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张某从某食品店购买了某品牌绿豆沙饮料,该饮料属于食品,某食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对食品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其向张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消费者予以赔偿。某食品店虽辩称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但是否遭受人身损害均不能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食品店赔偿张某1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案裁判一方面警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在发现销售者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无合法进货来源的食品或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和批号等行为,而导致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销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