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 豫法阳光
  • 2023-03-16 06:59:39
豫法说法 【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段某诉某医美公司、李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段某经人介绍到某医美公司进行脂肪抽取手术,先后两次抽脂共计花费两万余元。术后,段某身体出现明显不适,前往其他医院确诊出现脓肿炎症。段某遂到该医美公司进行后续治疗。2021年7月,段某再次前往其他医院复查,确诊出现脂肪层混合性回声,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段某认为该医美公司存在无手术资质、主刀医师李某明知自身无医师资质仍故意隐瞒、手术过程违规、病历缺失等问题,其已经构成严重欺诈,要求该医美公司及李某返还美容服务费27848元并要求三倍赔偿金83544元及后续治疗费暂计10000元。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段某医疗目的是为了塑形变美而不是治疗病疾,具有明显的消费色彩,该医美公司诊疗目的是营利,具有经营者身份特征,其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进行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故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该医美公司不能证明其做到了明确、详尽、充分的告知义务,对段某隐瞒主刀医师没有医师资质,同时病历显示麻醉记录与实际麻醉程度不符,明显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构成欺诈行为,故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故法院判决医美公司返还美容服务费27848元及支付三倍赔偿金83544元。
【典型意义】
目前医美机构遍地开花,消费者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美机构。本案紧贴时代,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有力督促医美机构医疗美容工作的正规化,规范诊疗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可以防止破窗效应,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有力促进医美行业的优胜劣汰,有力促进保障医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消费者的美容消费保驾护航。
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