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款未实际消费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 豫法阳光
  • 2023-03-16 08:54:06
315 豫法说法 【预存款未实际消费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黄某诉某家具店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黄某在某家具店预存30000元用于购买店内家具,双方约定黄某在家具店预存的30000元可以选购正价51000元的商品。当日,家具店向黄某出具了收据一份并加盖了印章。后黄某在家具店未选购到合适的商品,经与家具店协商退还货款未果。黄某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与家具店之间的合同;2、请求家具店退还预付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黄某向家具店预存30000元用于购买店内家具,在黄某明确表示未能选择到合适商品并表示不再购买家具的情形下,虽然家具店主张可以继续选购商品,但民事合同必须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双方已不能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家具店应退还预付款。
【典型意义】
办卡、充会员等预付款消费形式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餐饮、理发、健身、洗浴等领域均有涉及。预付款消费作为经营者的一种经营手段,经营者在进行预付款消费宣传时,往往会着重强调优惠力度,以吸引消费者,但同时也会对消费者部分权利进行多重限制。消费者也往往会陷入一时的消费冲动,而暂时忽略考察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以及商品是否系自己所需,更有甚者会出现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跑路情形。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既要慎重考虑实际消费需求,也要对经营者的业务、消费规则和方法详细考察,进行预付款消费时最好对预付款如何退还进行明确约定。
预存款未实际消费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