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点赞、刷单等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豫法阳光
  • 2023-03-16 10:41:53
豫法说法案件博报 【虚拟点赞、刷单等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某科技公司诉某传媒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办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个性化音视频推荐、网络直播、发布信息、互动交流等,其运营的自主品牌APP日活跃用户数量巨大,获得多项荣誉和奖项。被告某传媒公司为该APP的某些用户提供虚假刷单服务,利用云控系统技术手段模拟真人控制账号,自动进入直播指定作品进行播放、点赞等,妨碍了某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为此,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负责运营的网络平台软件主要功能系短视频分享,依靠真实用户对视频的反馈实现智能推荐、提高曝光度等。某传媒公司销售的涉案云控系统利用技术手段模拟真人控制该网络平台账号,自动进入直播间关注、互动,以及对指定作品进行播放、点赞等,妨碍了某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侵害了该网络平台其他用户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判令某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经常借助各种网络服务平台来选择商户以查找需要的信息,而消费者辨别相关商品及服务的主要标准,就是关注商户的点击率、播放量等数据。本案就是对平台的“虚假刷量、刷单服务”进行打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虚假的网络刷单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不但通过虚假宣传影响消费者选择信息服务的判断,更破坏了网络服务平台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提醒商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公平良性竞争,不要贪图捷径,最终自食其果。作为消费者,在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提高警惕、货比三家,准确识别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掉入“刷单炒信”的骗局。
虚拟点赞、刷单等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