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卖家提供退货信息交付物流公司退货后,视为买方完成退货义务

  • 豫法阳光
  • 2023-03-16 10:42:13
豫法说法 【按照卖家提供退货信息交付物流公司退货后,视为买方完成退货义务】——佘某诉黄某、第三人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9日,佘某通过网络平台从黄某处购买了二手发动机一台,实付4091元。到货后佘某因发动机无法正常安装,在没有拆件的情况下,和黄某协商一致退货退款。后佘某按照黄某提供的退货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将货物委托第三人李某通过物流以运交黄某。黄某辩称接到物流提货通知去提货时发现货物被他人提走,黄某以签收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为由,否认收到该货物并不同意退款。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佘某与黄某达成退货协议后,佘某已经按照黄某提供的退货信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李某以运交给黄某,佘某已经履行了退货流程中买受人应尽的义务。后该货物被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取走,物流签收单显示收件人、电话号码均为黄某提供的退货信息,物流同时留存有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黄某仅以签收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名为由拒绝退款,并不能免除其退还佘某货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网络购物在快递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该种情形下,买家、卖家以及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购物或退货的过程中,按照对方提供的信息交由快递公司,就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对方负担。本案没有采信被告方的抗辩,判令其进行退款,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规范网络购物、退货过程中货物风险的转移进行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
按照卖家提供退货信息交付物流公司退货后,视为买方完成退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