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玻璃不合格,判赔三倍!

  • 豫法阳光
  • 2023-03-16 22:12:13
315 【房屋装修玻璃不合格,判赔三倍!】豫法说法 家庭装修引发纠纷具有买卖双方之间信息占有不对称,消费者维权取证难度较大,事实认定困难等特点,消费者在进行家装消费行为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起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因加盖阳光房,找到个体户被告杨某进行玻璃房安装。在杨某的带领下,原告到被告长葛市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买玻璃,协议价格为每平方米150元,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符合国家标准的“5+5钢夹胶”规格玻璃的出货单据。而背地里,杨某已经与某公司达成了回扣协议,其要求某公司将“负5+5钢化、夹胶”的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从115元每平方米提高至150元每平方米,在原告向被告某公司缴纳材料款后,该公司将差价1362元转给了介绍人杨某。玻璃阳光房安装后,原告向杨某支付了安装费3000元,后在原告的小区物业对阳光房验收中发现,该阳光房所使用的的玻璃与物业要求的“5+5”钢化玻璃标准不符,且远远达不到建筑安全玻璃的国家标准。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案,2022年8月12日,许昌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案涉玻璃阳光房现场情况进行取证并公证保存,为此支出费用3500元。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玻璃款585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玻璃款17550元,共计23400元,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拆卸费用、安装费、安装材料费等计3000元;3.公证费3500元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建安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侯某支付价款及各项赔偿款共计29900元;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中的65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家庭装修引发纠纷具有买卖双方之间信息占有不对称,消费者维权取证难度较大,事实认定困难等特点,消费者在进行家装消费行为时,要注意:一是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不要轻信安装人员口述的产品规格,应仔细检查产品所对应的合格证书。二是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的,及时保存证据,最好请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产品检测。三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要依靠国家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利,协助监管部门整治市场乱象。该案的处理再次警示装修领域的经营者,一定要依法生产、诚信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不得与安装人员勾结形成地下利益链条,否则不仅要付出“退一赔三”的失信成本,如果形成安全事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房屋装修玻璃不合格,判赔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