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三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8 19:45:42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三】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广东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仲裁条款是否因排除当事人主要权利而无效

【基本案情】
梁某主张《某APP用户服务协议》中“协商不成的,均提请某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APP用户服务协议》在首页提醒用户审慎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条款亦有下划线,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其中的仲裁条款。案涉仲裁条款并未导致申请人的责任加重,亦未排除其法定救济权利,不能认为是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上述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且不具有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为有效的仲裁条款。申请人以《某APP用户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未以明显方式提示,且具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为由,主张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理由不成立,故驳回梁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并订立合同。服务对象人数众多的商事主体如银行、互联网程序供应商等单方制定普适性的用户服务协议,用户选择签约后协议生效。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条款进行特别提醒,否则将可能触发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本案中,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同为争议解决的救济手段,且仲裁一裁终局的属性较诉讼更为便捷,因此不能认为约定仲裁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减损,且供应商已在协议中对仲裁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因此该仲裁条款有效。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