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八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9 08:07:06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八】申请人某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裁决遗漏部分事实,可重新仲裁,法院终结撤销程序

【基本案情】
某仲裁委员会受理某服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作出第1*号裁决书,又于2021年8月作出1*号补正裁决书。因原裁决书遗漏结算事实,少计算应结算工程款,对案涉工程款总结算金额产生影响,故某仲裁委员会变更了仲裁庭部分意见以及1*号裁决书的裁决事项。某服务公司以某仲裁委员会违反仲裁程序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补正裁决书仅适用于裁决书中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而不能对裁决书已认定的事实或裁决项进行纠正或变更。本案中,1*号补正裁决增加了1*号裁决遗漏的部分事实,变更了仲裁庭的部分意见以及1*号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可在裁决作出后予以补正或更正的事项。1*号裁决遗漏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审中确认的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纠正仲裁程序问题,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快解决双方争议方面考虑,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后某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法院遂裁定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典型意义】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04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但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重新仲裁的确立,是法院行使司法监督过程中给予仲裁庭弥补仲裁程序缺陷保持裁决效力的特殊程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仲裁的司法支持,彰显了解决纠纷时注重公正与效益并重,防止社会资源浪费的理念,也有利于仲裁案件的公正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仲裁失误和保障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实现。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