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

  • 贾泽生说法
  • 2023-03-29 13:51: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大多数是积极的,正确的。但在“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中的几点规定,明显越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4条规定了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更没有越权解释法律的权力(该项解释的最低授权为“两高”,但“两高”也没有超越法律解释法律的权力)。

如果一个地方政府今天为了情势的需要可以超越法律规定:“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也许,过一段风向变了,他们同样也可以超越法律规定发出相反的决定。

对民营企业家最大的保护就是任何时候都要平等适用法律,就是任何时候都要公开、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而非什么特殊保护。有特殊的保护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特殊歧视存在的土壤。今天可以对你进行特殊保护,明天就可以对你进行特殊歧视。

法律不是橡皮筋,不能想紧就紧,想松就松。法谚中有句名言说得好:“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

特殊待遇是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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