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七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9 13:51:31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七】上诉人某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管辖权异议审查时,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发展公司、某建设公司等被告向其返还建设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被告某发展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作为发包人与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向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故本案应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法院应驳回某工程公司对其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发展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某发展公司为项目发包人,某建设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了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唯一确定,仲裁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形,合法有效。某工程公司为分包人同时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某发展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诉请须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为前提,而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订立的仲裁条款,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故一审法院受理某工程公司对某发展公司的起诉不当,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某工程公司对某发展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应当慎重对待。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常常会遇到层层分包的情形,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分别审查。本案中某工程公司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因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的发包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在诉讼中应将属于仲裁审查的内容予以剥离。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