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十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07:37:02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十】申请人Thierry*与Olha*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

【基本案情】
Thierry*与Olha*因与某造船公司、陈某履行《游艇购买及生产合同》发生争议。Thierry*与Olha*遂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HKIAC)申请仲裁。在HKIAC作出仲裁裁决后,Thierry*与Olha*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HKIAC作出的最终裁决书。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就仲裁程序中的通知义务、涉案合同主体、直接申请仲裁与合同约定不符、案涉裁决是否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产生争议。某造船公司、陈某辩称案涉仲裁裁决不符合《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规定,不应予以认可和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造船公司是否系案涉合同主体属于仲裁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仲裁程序中通知、送达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仲裁规则》规定,邮件、快递的收件地址与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及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均相一致,且法院亦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收件地址既是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也是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仲裁裁决处理的特定民事合同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安排》关于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所需条件的规定,故裁定对HKIAC作出的最终裁决书予以认可和执行。

【典型意义】
粤港澳大湾区内存在香港、澳门、内地三大法域,打通三大法域之间的司法壁垒是促进大湾区深度融合的必然要求。内地与香港签订《安排》,为香港地区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在该案中严格适用《安排》,认可和执行HKIAC作出的仲裁裁决,赋予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法律效力,是《安排》在内地得到良好适用的典范,是两地司法互助合作的成功范例,有效保护了香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营造珠海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