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九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07:37:11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九】申请人某建设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房产开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补充证据未按仲裁规则质证,可重新仲裁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中标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某建设公司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后某建设公司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仲裁庭没有将鉴定机构出具的《回复》作为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也未在裁决中予以审核认定,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审理终结前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收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鉴定机构出具的《回复》属于对鉴定报告做出的补充解释说明,是鉴定意见的构成部分,《回复》的内容可以影响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核判断。仲裁庭未将《回复》作为证据组织质证进行审核认定,剥夺了某建设公司的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违反了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后某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典型意义】
举证、质证是当事人的基本仲裁权利,也是确保仲裁结果合理、公正的重要措施。基于仲裁案件一裁终局的特性,在仲裁程序中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的审理意义重大。本案中仲裁机构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提交对鉴定结论进行补充说明,并提出“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等回复意见,应认定为本案证据,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仲裁机构未对鉴定回复意见进行质证,即将鉴定报告的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