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起争执 二审维持促履行原...

  • 民乐县法院
  • 2023-05-09 16:52:09
彩礼返还起争执 二审维持促履行

原、被告均系二婚,经他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原告收受被告彩礼100000元、购买衣服及金银首饰款18611元,共计收受彩礼118611元。婚后双方因矛盾分居,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劝解,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二人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就彩礼退还数额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就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彩礼所具有社会特征及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等释法明理,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析,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返还被告彩礼78283元。
民乐县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张掖中院提起上诉,经中院调查审理,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彩礼78283元。
《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不能以彩礼的多少来衡量是否进入婚姻。现今,多地都在提倡彩礼“降温”,婚姻双方彼此的理解和包容、互谅互让、互亲互爱,才是婚姻的基石。
撰 稿:谢金凤
编 审:芦 秦
审 签:刘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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