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庭前会议事项的理解和适用

  • 冯延强律师
  • 2023-05-09 23:00:57
【对庭前会议事项的理解和适用】
刑事案件中庭前会议事项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永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更为具体的10项议题。那么,对于这些庭前会议的具体事项,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对这10项议题从头到尾一次性讨论完毕,经常出现不考虑或者忽视这10项议题之间的关系。但是,还是有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有一名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上对于回避事项发表意见时说道:我刚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求由其他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被处理,现在我不需要发表关于回避的意见——案件都不在这个法院管辖了,自然也就是这个法院的全体法官要回避了。

常识、逻辑本该如此!辩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如果被采信,将出现由其他法院审理此案的情形;辩方提出的回避申请,可能会出现由其他审判人员来审理此案的情形。所以,管辖和回避这两个议题,直接影响其他8个议题(排除非法证据、通知证人出庭、调取收集证据等)是否需要继续提出或者讨论,因为这些议题可能由其他法院、其他审判人员来处理。

可见,上述10项议题,并非必须在一次庭前会议上从头到尾全部进行讨论,辩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时不必对上述10项议题都发表意见。
对庭前会议事项的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