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之前提到过的一个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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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0 13:40:03
针对之前提到过的一个开票问题,即在双方约定“先票后款”且“未开具发票,相对方有权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收款方已开具部分金额的发票,但付款方针对该部分金额未履行付款义务,收款方拒绝开具剩下的发票,并诉请要求支付全部款项,此时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我就说我看到过一个案例,今天小手一动就把它找到了,明天开庭稳稳的幸福。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9号

裁判要旨: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方应当先予履行开票义务,但在收款方已经开具部分发票(本案中是至少五期)的情况下,付款方未依据合同向收款方支付款项,其迟延支付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故收款方基于付款方的违约行为中止向其开具发票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付款方以此为由抗辩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我再总结下票款顺序问题,我认为是现行的大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而且我也比较支持:
1.原则上在双务合同中,开票仅仅是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在合同对于票款顺序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不能成立。原因在于双务合同的抗辩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两者之间不具有对价性和对等关系,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2.虽然合同约定收款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未约定开票、付款的先后顺序或者付款方有权在收款方未开票的情况下拒绝付款,付款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41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
但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下,比如如果约定成“在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当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此时乙方未开票,甲方是否应当付款?(2021)最高法民申7246号案件把这类约定解读为“仅约定了开票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不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从而在即使有该条约定的情况下,最高法仍然维持原审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包括《民事审判实务问答》都采用此观点,即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在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者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是收款方先履行义务,付款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付款方有权以收款方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177号、(2019)最高法民申2634号。因此,在合同中不仅需要约定先票后款,还需要约定如果收款方未开票、未足额开票,付款方均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且是全部款项。
针对之前提到过的一个开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