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事故,挂靠公司也要担责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8-08 19:46:34
小粤说法 【车辆出事故,挂靠公司也要担责】运输车辆所有权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该如何承担?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案件播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黄某全和乐某雇请的司机韦某在驾驶车辆运输途中,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货车的所有权及车辆运营证登记在冰某公司,冰某公司以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将车辆出让给黄某明。黄某明、乐某、黄某全均称黄某明仅为名义购买人,车辆实际控制人为乐某和黄某全。事后,各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继承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冰某公司辩称,其只是涉案货车的出卖人,并非使用人和实际经营者,亦未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运营证登记在冰某公司,冰某公司收取黄某明的购车款中,有部分属于管理费,故可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挂靠于冰某公司进行经营的车辆。因此,冰某公司应为涉案车辆的被挂靠人。
而本案各方均确认案涉车辆的最终受让人为乐某、黄某全,故上述两人为涉案车辆的实际经营人,也就是涉案车辆的挂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风险,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的实际经营人乐某、黄某全作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冰某公司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关系的实质是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被挂靠方因其允许个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的行为,而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
实践中,运输公司为保障自己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以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适用,本案这类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但不签订挂靠协议的形式即为典型。本案的裁判突破固定思维,对各方实际法律关系进行了审查,综合认定案涉车辆存在挂靠情形并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被挂靠人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黄某全和乐某雇请的司机韦某在驾驶车辆运输途中,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货车的所有权及车辆运营证登记在冰某公司,冰某公司以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将车辆出让给黄某明。黄某明、乐某、黄某全均称黄某明仅为名义购买人,车辆实际控制人为乐某和黄某全。事后,各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继承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冰某公司辩称,其只是涉案货车的出卖人,并非使用人和实际经营者,亦未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运营证登记在冰某公司,冰某公司收取黄某明的购车款中,有部分属于管理费,故可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挂靠于冰某公司进行经营的车辆。因此,冰某公司应为涉案车辆的被挂靠人。
而本案各方均确认案涉车辆的最终受让人为乐某、黄某全,故上述两人为涉案车辆的实际经营人,也就是涉案车辆的挂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造成了风险,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的实际经营人乐某、黄某全作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冰某公司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关系的实质是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被挂靠方因其允许个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的行为,而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
实践中,运输公司为保障自己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以避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适用,本案这类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但不签订挂靠协议的形式即为典型。本案的裁判突破固定思维,对各方实际法律关系进行了审查,综合认定案涉车辆存在挂靠情形并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被挂靠人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