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建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8-10 03:26:53
小粤说法 【关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的司法建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8日,广东高院发布首批2023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自我纠错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补发结婚证案件中发现,某民政部门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该补发的证件因缺乏事实基础而自始无效。为实质化解纠纷,该院向某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高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对于事后确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依据事实错误的,行政机关负有自行撤销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加强对补发证行为的审查,对于历史遗留的补发证行为,应当通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或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重点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因诉讼原因引起婚姻关系变动的情形。
【采纳情况】
民政部门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撤销了补发的涉案婚姻登记证和离婚登记,促使当事人撤诉结案。同时,该民政部门加大了对下指导力度,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补发证行为时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查和核实,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婚姻登记。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预防和减少“官民矛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虚构身份信息、隐瞒实际情况骗取婚姻登记等违法情形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该司法建议在提醒民政部门自我纠错、担当履责,实质化解争议的同时,引导民政部门通过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核工作,从源头杜绝虚假婚姻登记,避免诈骗、重婚等违法行为出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诚信体系。
【建议内容】
自我纠错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补发结婚证案件中发现,某民政部门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该补发的证件因缺乏事实基础而自始无效。为实质化解纠纷,该院向某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高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对于事后确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依据事实错误的,行政机关负有自行撤销错误行政行为的责任;加强对补发证行为的审查,对于历史遗留的补发证行为,应当通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或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重点核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因诉讼原因引起婚姻关系变动的情形。
【采纳情况】
民政部门积极采纳该司法建议,撤销了补发的涉案婚姻登记证和离婚登记,促使当事人撤诉结案。同时,该民政部门加大了对下指导力度,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补发证行为时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查和核实,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婚姻登记。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预防和减少“官民矛盾”,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实践中,虚构身份信息、隐瞒实际情况骗取婚姻登记等违法情形屡见不鲜,不仅侵犯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该司法建议在提醒民政部门自我纠错、担当履责,实质化解争议的同时,引导民政部门通过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核工作,从源头杜绝虚假婚姻登记,避免诈骗、重婚等违法行为出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