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昌律师 最高法:非本村成员购...
- 房产律师陈文昌
- 2024-08-11 06:56:59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人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