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约变更土地实际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30 12:19:34
小粤说法【承租人违约变更土地实际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8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某经济合作社诉黄某土地租赁合同案入选。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开办养殖场。合同履行中,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发现,黄某在养殖场内私设电镀厂。某经济合作社遂以黄某变更土地实际用途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某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在农用地上开办电镀厂,致使土地资源受损,某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故判决解除合同、限期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

【典型意义】
承租人擅自将约定用于养殖的农用地变更为工业用途,不仅构成违约,而且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本案审理法院通过自觉融入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对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约束和警示,引导租赁双方依法依约使用和流转土地,对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具有示范意义。
承租人违约变更土地实际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