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第三人侵害校方未尽职责担补充责

  • 法治成都
  • 2024-09-04 06:17:51
早间说法 【学生在校受第三人侵害校方未尽职责担补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法筑基 法育未来早安
学生在校受第三人侵害校方未尽职责担补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