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 刑辩律师的职业坚守

  • 王良其律师
  • 2024-09-13 09:16:18
王良其:【无罪辩护 刑辩律师的职业坚守】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检验司法是否文明的试金石。

“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很显然,《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人权。民事审判职能是“定纷止争”,刑事审判的职能应当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刑法》修正案已经修到十二,近500个罪名,其中“法定犯”的急剧增加。这样的现实,我们不可否认,《刑法》在一定层度上正逐渐演变成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法。

公安局真抓、检察真诉、法院真判。所以从相对主义哲学法律思想的层面来说,辩护律师必须真辩。只有真辩,才能保障人权、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可能收集无罪的证据,他们不可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这是他们的社会角色决定的。

“审案的人不判,判案的人不审”,司法日趋行政化、地方化、敛财化、业绩化,产生冤假错案是大概率的事。

现在的案件,卷宗材料非常非常得多,承办人员为搏得业绩作为晋升资本,往往施以春秋笔法来浑水摸鱼,将小案变成大案、要案、黑恶案,将一般违纪变成受贿等职务犯罪,加上办案单位内部日趋行政化报批手续,领导只听汇报少有细看卷宗,然后先声夺人,再大笔一挥——冤假错案就产生了。

认罪认罚从轻,仅是增加个量刑情节,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命运。认罪认罚让当事人让当事人自由、名誉陷入万劫不复。认罪认罚是当事人的“自我审判”,并使律师辩护工作毫无价值和意义。认罪认罚已经成为公诉机关掩盖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手段,《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劝诱当事人认罪认罚职责,刑辩律师应放弃认罪认罚,律师应真辩。

实践中,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办案人员往往针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会采取不同的刑讯逼供方式、互抄笔录、强迫退赃、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起诉照单全收监委的起诉意见书、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不让证人出庭、不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常态化”。因此,冤假错案不可避免。

“专业、自律、敬业,诚实、守信、可靠”——作为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应当是原则,罪轻辩护应当是例外。

无罪辩护——刑辩律师的职业坚守。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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