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服务被额外要求安装洗衣机柜,是雇佣还是承揽?

  • 豫法阳光
  • 2024-11-30 07:40:10
以案说法【上门服务被额外要求安装洗衣机柜,是雇佣还是承揽?】贾某某上门服务时被古某某额外要求安装其自购的洗衣机柜,导致意外受伤致残。贾某某要求古某某赔偿,能否获法院支持?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先后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被告古某某在原告贾某某经营的A卫浴销售部定购卫浴柜四套。2023年1月8日,原告到被告家送货安装。被告另自购洗衣机柜两个,请原告帮忙安装,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安装费150元。原告在安装第二个洗衣机柜时,因柜体台面大、需切割,切割过程中,角磨机锯齿崩裂,崩出的锯齿打入原告右眼,当天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眼眼球破裂伤。经鉴定,贾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安装卫浴柜及洗衣机柜使用的工具,包括发生锯齿崩裂的角磨机系自行携带,原告在使用角磨机切割时系裸眼操作,未做防护措施。
被告认为,原告是安装人员,在安装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被告向法院出具了声明书,出于对贾某某的同情及人道主义,愿意补偿贾某某4万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作人。本案中,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之后角磨机锯齿崩裂打入右眼,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补偿原告4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古某某支付原告贾某某补偿款4万元。
贾某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原告、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洗衣机柜,被告支付安装费这一行为,原告主张双方形成临时的雇佣关系,被告则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双方是否具有管理、监督关系,即一方是否须按另一方指定的方式、步骤完成工作;其二,双方是否按所交付的劳动成果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原告自行携带工具为被告安装洗衣机柜,在该过程中,原告独立完成工作,不受被告控制、管理,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人身从属性;原告为被告安装洗衣机柜,被告一次性支付安装费,该约定在通常意义上实际更注重安装完成这一结果,而非原告提供劳务的过程,故原告、被告之间应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有过错,所以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门服务被额外要求安装洗衣机柜,是雇佣还是承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