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 李某霖诉西藏某信托有限...

  • 粤中法
  • 2024-11-30 15:06:07
案例普法 李某霖诉西藏某信托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外人对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限的认定

案号:(2019)晋民初100号、(2021)最高法民终515号、(2024)最高法民再30号

【裁判要旨】

1.在执行标的被执行法院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情形下,对于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情形,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应为“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而不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2.“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已完成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而“执行程序终结”则一般包含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情形。在以物抵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虽然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已经终结,但只要申请执行人尚未获得全额清偿,则执行程序并未终结;此时,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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